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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奖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6- 15 11: 49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九届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广元市利州区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广元市利州区肉牛羊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定推进肉牛羊产业突破性发展,调动肉牛羊养殖积极性,实现肉牛羊产业五年发展目标,助推全面乡村振兴,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州区适宜肉牛、肉羊养殖发展规划区域。奖补资金指区政府按市委市政府要求从2021年到2025年每年安排的不低于1000万元牛羊产业发展专项财政资金,区财政局每年足额予以安排,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奖补范围主要为品种改良、品牌培育、圈舍建设、出栏补助、秸秆饲料化利用、牧草种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创建和科技推广应用等内容。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以奖补:

 

(一)已享受同类财政奖补政策的养殖场(户)、专合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二)规模养殖场地处禁养区内的;

 

(三)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规模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检疫的;

 

(六)违反牛羊调运政策的;

 

(七)圏舍及相关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  奖补环节及标准

 

(一)品种改良。取得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牛羊扩繁场、犊牛和羔羊繁育场引进良种种牛、种羊的养殖场(户),新建牛羊人工授精站的业主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良种种公牛12000元/头、良种种母牛2000元/头,良种种公羊1000元/只、良种种母羊500元/只。新建牛羊人工授精站,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建标准化种畜场,一级扩繁场奖补20万元、二级扩繁场奖补10万元。

 

(二)品牌培育。成功注册牛羊产品标识的、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畜产品认证或获四川著名品牌的单位奖励10万元、获得有机畜产品认证或获得中国驰名品牌的单位奖励20万元。

 

(三)圈舍建设。对新(扩)建标准化牛圈200平方米以上、羊圈1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户)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新(扩)建牛圈250元/平方米、新(扩)建羊圈300元/平方米。

 

(四)出栏奖补。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出售育肥牛羊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牛500元/头、羊20元/只。对向利州区区内养殖场(户)提供种牛、种羊的本区牛羊扩繁场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母牛1000元/头、母羊40元/只。

 

(五)秸秆饲料化利用。对新建秸秆氨化池、饲料青贮池及饲草仓储设施养殖场(户)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氨化(青贮)池40元/立方米,饲草仓储设施40元/平方米;对养殖场(户)收储农户秸秆饲料化利用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60元/吨。

 

(六)牧草种植。对人工种植牧草单位或个人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300元/亩/年。

 

(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新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50平方米(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养殖场户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沼气设施60元/立方米、干粪堆积设施60元/平方米、沼液暂存设施60元/立方米。

 

(八)标准化创建。获得区、市、省、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的养殖场,分别一次性奖励0.5元、1万元、3万元、10万元。

 

(九)科技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畜牧兽医体系人员能力提升、科技推广、技术培训、课题研究、专利申报等。

 

(十)金融保险。对养殖场(户)用于牛羊产业发展,贷款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参加牛羊政策保险的养殖场(户),按照市政府农业政策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金核算

 

奖补资金按年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纳入次年滚动使用。当年资金不足的,顺延下一年度安排。

 

第七条  申报审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奖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现场初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复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复。金融保险由区国资金融局、区财政局审核。

 

(二)科技推广应用费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总额控制,实报实销。

 

第八条  公示

 

奖补内容分别在区农业农村局官网和乡镇(街道)公示栏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复核,对复核结果再次公示。

 

第九条  资金兑付

 

奖补内容经确认、复核、公示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出奖补建议,批准后按程序兑付。每年资金兑付标准按照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统一核定。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奖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不得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不得挤占挪用、重复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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