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文件

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贯彻落实〈广元市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加快发展的七条措施(试行)〉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6- 15 11: 48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元市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加快发展的七条措施(试行)》,进一步推动我区外籍货运车辆回流及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做大做强物流产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鼓励外籍车辆转籍入利。全面摸排在本地经营的外籍货运车辆经营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推动行政审批流程的整合,实现行政审批“一窗式办理”“最多跑一趟”的工作目标,为企业提供优先办理、预约办理等服务,积极引导在本地经营的外籍货运车辆转籍入利经营。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单位:区道安办、利州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二、培育壮大货运企业。鼓励辖区内企业组建货运公司或货运服务公司,向货运车辆经营者提供货源信息、车辆年审保险代理、技术安全指导、融资等服务,积极引导货运车辆经营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司运营,逐步培育壮大本地道路货运企业。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国资金融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三、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转籍货运车辆或新上户货运车辆(核载4.5吨及以上)按1000元/车补助资金进行发放,支持企业吸收零散货运车辆和吸引个体货运车辆入驻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货运市场主体转企升规,对首次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不含税发票金额,下同)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货运周转量统计工作人员,每辆车每月调查费用200元,入规企业调查费用每月200元。执行时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2022年9月开始计算,每年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收集汇总,上报区财政解决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协助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税务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四、加强区域内货源统筹。引导辖区货运企业、车辆、货源入驻货运平台。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砂石、矿山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营运管理,防范和打击砂石、矿山等资源运输市场欺行霸市、超限超载等行为,鼓励支持本地运输企业参与运营。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

       协助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区公安分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五、鼓励本地企业外向发展。支持在我区注册的货运企业参与外地货运物流经营,按其本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产生的税收,在前两年给予100%奖补返还,第3—5年给予50%奖补。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完成时限:次年1月31日前

 

       六、建设完善货运车辆停车场。争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新(改)建1个集新能源货车充(换)电、驾驶员休息就餐、洗浴入厕等基本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专业货运车辆停车场,改善货运车辆司机停车休息条件。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单位:区道安办、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七、加强货运企业联挂帮扶。对20辆货运车辆以上的运输企业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指定科级领导干部帮扶,对50辆货运车辆以上的运输企业由区交通运输局、市交警部门科级主要领导帮扶,对100辆货运车辆以上的运输企业由区分管领导帮扶。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八、加强货运企业和司机权益保障。指导区交通运输协会,帮助企业科学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内部管理、优化运输服务。加快推进货运车辆“司机之家”建设,着力解决货运车辆司机“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货运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区总工会

       协助单位: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九、健全完善“黑白名单”制度。综合考虑道路货运运输企业在依法纳税、负面影响、信用信息征信记录、成长性等方面因素,实行“黑白名单”企业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凡企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申报项目资金、争取政策支持及融资、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国资金融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十、规范政策兑现程序。1.规范政策。符合以上补助政策的企业须同时承诺自取得奖励之日起5年(含)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本区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时的运力规模,五年内运力规模下降,企业退还奖励资金;转籍、新增车辆5年内不得转出利州籍,转出退还奖励资金。2.兑现流程。转籍、新增车辆的经营者,三个月内提交奖励兑付申请,每季度兑付一次;规上企业、本地企业外向发展奖励资金,每年兑付一次,每年12月份提交本年度兑付申请,向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提交申报表以及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及时兑现。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责令其无条件退回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列为失信企业。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国资金融局、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本方案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未尽事宜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