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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2022年就业创业政策宣讲提纲

发布时间: 2023- 04- 10 10: 17浏览次数: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利州区2022年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作简要宣讲。

一、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19〕19号)。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补贴项目: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大学生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二、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

  补贴对象: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贷款额度: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2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根据创业规模,按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目前,利州区财政贴息57%左右,自己承担43%左右。)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O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三、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2〕156号)。

  申报条件: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延续由参保企业扩大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裁员率标准按照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30人以下的企业继续按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确定;对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要加强与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予以剔除。

  返还标准:服务业市场主体稳岗返还标准按照大型企业30%、中小微企业不超过90%的比例发放,其他行业可暂按此比例开展数据比对。(服务类企业:F52零售业、G53铁路运输业、G54道路运输业、G55水上运输业、G56航空运输业、H住宿和餐饮业、L7282旅游会展服务、L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四、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4〕39号)。

  补贴对象: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等费用。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省级基地可提高10%,国家级基地可提高20%。(目前,利州区按照1320元每月执行)

申请见习基地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

  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

  4.具有较强的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和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5.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2号)。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补贴标准: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六、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补贴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目前,利州区按照300元标准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七、就业帮扶基地补贴

  政策依据: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广利人社发[2022]32号)。

  补贴条件: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的。

  补贴标准: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围绕特色产业、非遗等建立就业帮扶工坊,对带动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且每人年内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补。

八、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广利人社发[2022]3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2号)。

  补贴条件:吸纳脱贫人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

  补贴标准: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对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九、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补贴条件: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6号)、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广财社〔2020〕29号)。

  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其中,脱贫人员应优先纳入。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补贴标准: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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